(2017)辽0111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XX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沈阳市XX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恢179号申请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沈阳市XX分局。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XX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人民币30176.00元,并已全部给付申请人,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 婷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