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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XX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沈阳市XX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恢179号申请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沈阳市XX分局。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XX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人民币30176.00元,并已全部给付申请人,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 婷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