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102执112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绍兴汇升能源有限公司、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汇升能源有限公司,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102执112号之十申请执行人:绍兴汇升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城东平江路1幢。法定代表人:陈叶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永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绍兴汇升能源有限公司与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济宁邹城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1867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新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慧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