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水连与诸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连,诸志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231号原告:黄水连,女,汉族,1948年11月15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委托代理人:徐荣华,进贤县梅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诸志华,男,汉族,1990年9月26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碑黄水连诉被告诸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水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该案已自行协商解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能够自行和解,黄水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黄水连承担。审判员 毛国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思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