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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9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俊洋与北京中科九联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洋,北京中科九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279号原告:王俊洋,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被告:北京中科九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号院×号楼×单元。王俊洋与北京中科九联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王俊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俊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俊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婵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