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兰仙、吴克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兰仙,吴克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特21号申请人张兰仙,女,汉族,1938年6月20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刘会阳,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建波,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克敏,男,汉族,1934年7月19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兰仙与被申请人吴克敏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张兰仙于2017年7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宣告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兰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兰仙撤回宣告申请。审判员 张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