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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与杜红杰、骆忠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530号杜红杰、骆忠德:你们与申请执行人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晋0824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3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应偿还借款本金21036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1.5分计算)。被执行人骆忠德负连带给付责任;(2)向申请执行人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执行人杜红杰承担,执行费215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