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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程伟、梁四毛与包头市鼎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伟,梁四毛,包头市鼎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执异36号异议人(案外人)程伟,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梁四毛,女,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现住包头市九原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包头市鼎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108号轻纺综合服务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殷德华,经理。本院在办理梁四毛申请执行包头市鼎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邦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程伟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程伟称:2010年5月8日,我与被执行人鼎邦置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并预交了30%首付款,购得东河区家诚小区A3栋3单元606号住宅楼一套。后因鼎邦置业公司资金问题未能按时交房。近期鼎邦置业公司积极运作,启动房屋续建工程,准备今年交房。由于被贵院查封导致后续工程无法进行,我认为被查封的部分房产的所有权属于我,我的房屋所有权优先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请求撤销(2017)内02执4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鼎邦置业公司正在建设的位于包头市东河区家诚住宅小区的查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梁四毛申请执行鼎邦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2民初41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梁四毛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内02执43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鼎邦置业公司正在建设的位于本市东河区家诚住宅小区A6号楼、B区的B12、B13、B14、B15、B16号底店。案外人程伟对上述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该案外人应当是执行标的的权利人,该权利需合法真实且能排除执行。本案中,异议人程伟所主张购买的家诚住宅小区A3栋3单元606号房屋,并非本院(2017)内02执43号执行裁定所查封房产,本院执行行为与案外人程伟无关,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程伟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王维溪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娜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