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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史殿业与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殿业,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张树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642号原告:史殿业,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高峰,公司经理。第三人:张树超,男,汉族,1964年2月10号出生,住商丘市。原告史殿业与被告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树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5642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