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司惩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岳阳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方某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某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621司惩78号被拘留人方某四(又名方问四),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筻口镇和平村第一村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5041327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方某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方某四发出(2016)湘0621执535号报告财产令,限其在收到本报告财产令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逾期后被执行人方某四至今未申报财产,其行为已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方某四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谢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