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3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栋栋与被告天水电气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栋,天水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481号原告:王栋栋,男。被告:天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曲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祥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栋栋与被告天水电气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栋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王栋栋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栋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栋栋负担。审判员  温朝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