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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万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磨家镇接龙寺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张雪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述敏,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中路241号。法定代表人:邓彦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明,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中路241号。法定代表人:邓彦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明,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油市润成特钢贸易有限公司、绵阳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对于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10800元,绵阳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32050元,绵阳市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32050元,分别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华峰审 判 员  李 维代理审判员  欧泳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母松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