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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老七与王中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老七,王中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1016号原告:何老七,男,1964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师宗县。被告:王中海,男,50岁左右汉族,农民,住师宗县。原告何老七与被告王中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何老七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老七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李春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