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王梦迎与姚振钢、刘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保41号关于申请人王梦迎与被申请人姚振钢、刘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姚振钢、刘茹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抚松营业部的公积金存款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