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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执恢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林某某,杨某某,解某某,林德志,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2执恢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法定代表人高雁鹏,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解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林德志,男,汉族。被执行人丰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解某某、林某某、丰某某借���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云鹏审判员  刘成宝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