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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宁华置业有限公司与王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华置业有限公司,王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111号原告湖南宁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189号星湖湾一期25栋201。法定代表人徐波涛,总经理。被告王芝,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宁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宁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湖南宁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7元,减半收取863.5元,由原告湖南宁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才华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