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777刘东亚与宋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亚,宋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1777号原告:刘东亚。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彬,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刘伟。原告刘东亚与被告宋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东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刘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东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当即出具借条和收条。嗣后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被告宋刘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7日,被告宋刘伟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刘东亚借到现金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用于买手机。在该借条下方,宋刘伟写明:今收到现金伍仟元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及时返还借款。被告宋刘伟向原告刘东亚借款,理应及时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逾期利率均未有约定,故逾期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13日起开始计算。被告宋刘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刘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东亚归还借款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刘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咸玉宝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