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伦、赵伟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李伦,赵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吴伟。被执行人李伦。被执行人赵伟伟。关于申请人吴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伦、赵伟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吴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民终4280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张逵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