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1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木海与王天宝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木海,王天宝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902号原告:王木海,男,1932年6月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王天宝,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王木海与被告王天宝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木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木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华忠人民陪审员  吴 晶人民陪审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