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思建申请执行秦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王思建,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6日,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秦康金,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7日,住绵阳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王思建与秦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3日,以(2016)川0792执11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秦康金名下川B奥迪牌汽车。现本案已履行完毕,王思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以(2016)川0792执11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秦康金名下川B奥迪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