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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调兵山市某局申请被执行人调兵山市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调兵山市某局,调兵山市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调兵山市某局,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调兵山市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依据调兵山市某局作出的(2015)0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调兵山市某局与被执行人调兵山市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调兵山市某局(2015)0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宏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