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国成与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成,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966号原告:梁国成,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周庆强,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茂林,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男,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成诉被告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国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国成负担。审判员 凌远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汝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