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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民初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井陉矿区精彩五金机电经营部与李友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陉矿区精彩五金机电经营部,李友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411号之一原告:井陉矿区精彩五金机电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7825122-4,经营者朱素省,女,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平涉路。被告:李友全,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井陉矿区精彩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李友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井陉矿区精彩五金机电经营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陉矿区精彩五金机电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井陉矿区精彩五金机电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杜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谷婷婷书 记 员 贾晓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