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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石明、曹淑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石明,曹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323号申请人: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602室。负责人:王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郑石明,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180号406房。被申请人:曹淑霞,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壹佰新城1区77栋204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石明、曹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石明、曹淑霞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章学群以其名下位于岳塘区宝塔街道宝塔中路29栋3单元402号的房屋为申请人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郑石明、曹淑霞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章学群位于岳塘区宝塔街道宝塔中路29栋3单元402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