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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文学与肖继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学,肖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学,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被执行人肖继强,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王寨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文学申请执行肖继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肖继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文学人民币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肖继强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肖继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文学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肖继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肖继强在外务工,去向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文学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7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文学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肖继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肖继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审判长  曾德成审判员  孙 岚审判员  杨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