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曹继学与廖立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继学,廖立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565号原告曹继学,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人,住湖南省永兴县。委托代理人曾庆忠,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特别授权。被告廖立英,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继学诉被告廖立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继学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2元,由原告曹继学负担。审判长 张灿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