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乾安县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佟昊、杨柳、田敬、包桂梅、王跃超、童彦著、高中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高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郭尔罗斯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佟昊,杨柳,童彦著,田敬,包桂梅,高中文,王跃超,格根图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435号原告:乾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宇宙西路财税嘉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高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前郭县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8949XXXX。法定代表人:苏黎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格喜,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吉林郭尔罗斯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5930XXXX。法定代表人:特格喜,经理。被告:佟昊,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全,前郭县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柳,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全,前郭县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童彦著,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全,前郭县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田敬,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全,前郭县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包桂梅,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全,前郭县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中文,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全,前郭县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跃超,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全,前郭县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格根图亚,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全,前郭县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乾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民银行)与被告吉林高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公司)、吉林郭尔罗斯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公司)、佟昊、杨柳、童彦著、田敬、包桂梅、高中文、王跃超、格根图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民银行诉讼委托代理人曲海波、高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饲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特格喜,佟昊、杨柳、童彦著、田敬、包桂梅、高中文、王跃超、格根图亚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高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罚息;给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3.8万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饲料公司、佟昊、杨柳、童彦著、田敬、包桂梅、高中文、王跃超、格根图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1日高乐公司在惠民银行贷款人民币1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年利率9.63%。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对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借款人违约,按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2%收取违约金。饲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2年;佟昊、杨柳、童彦著、田敬、包桂梅、高中文、王跃超、格根图亚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高乐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给付部分本息,到2017年3月23日止,余下本金190万元及利息309799.13元未付。按照担保法19条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按照合同管辖约定,现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乐公司辩称:贷款190万事实存在。饲料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担保190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佟昊、杨柳、童彦著、田敬、包桂梅、高中文、王跃超、格根图亚辩称:和特格喜有亲属关系才提供担保,承认对40万承担保证责任,一人5万,我们主观想提供担保的是2014年贷的40万,150万我们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31日高乐公司在惠民银行贷款人民币1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年利率9.63%。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对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借款人违约,按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2%收取违约金。饲料公司、佟昊、杨柳、童彦著、田敬、包桂梅、高中文、王跃超、格根图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2年,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高乐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给付部分利息。现借款已逾期,余下本金190万元及利息至今未付,惠民银行诉至法院。诉讼中惠民银行委托律师代理,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高乐公司未按约还款付息,依法应承担还款付息等合同约定违约责任。饲料公司、佟昊、杨柳、童彦著、田敬、包桂梅、高中文、王跃超、格根图亚作为该笔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惠民银行为此诉请,本院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高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乾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9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惠民银行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3.8万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二、被告吉林郭尔罗斯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佟昊、杨柳、童彦著、田敬、包桂梅、高中文、王跃超、格根图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2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柯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