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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立刚、张文彬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立刚,张文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刚,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彬,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功,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立刚因与被上诉人张文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立刚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立刚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立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刘立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根审判员 张立涛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禹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