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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照杰、何广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照杰,何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照杰,男,1957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何广春,男,1965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广春的银行存款304785元,冻结期限一��。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 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