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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施海亮与王晓(彬)宾、郭雨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海亮,王晓(彬)宾,郭雨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617号原告施海亮,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毛明军,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彬)宾,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生,住长葛市。被告郭雨珊,女,汉族,1982年8月10日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海亮诉被告王晓(彬)宾、郭雨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海亮于2017年7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晓(彬)宾、郭雨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海亮撤回对被告王晓(彬)宾、郭雨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海亮承担。审判员  邱火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