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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刑更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贺正伟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正伟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380号罪犯贺正伟,男。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石刑初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贺正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贺正伟在服刑期间严重违规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财产刑,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正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慧审 判 员  谷芝兰审 判 员  李雁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易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