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5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合肥产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李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产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李余,李红琴,李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107号申请人:合肥产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工投·创智天地A2号1层。法定代表人:罗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燕云,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余,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李红琴,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李星,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产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余、李红琴、李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合肥产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以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芙蓉西路房屋(房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产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余、李红琴、李星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芙蓉西路房屋(房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产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