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5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彦忠与董全胜、高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忠,董全胜,高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72-2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忠,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董全胜,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高虹,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张彦忠与董全胜、高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董全胜、高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张彦忠购房款30.8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并退还了被执行人的房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3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毕初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