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小红与蔡四川、许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红,蔡四川,许向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694号原告:魏小红,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安,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四川,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许向前,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魏小红与被告蔡四川、许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小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四川、许向前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二被告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8月1日,被告找到原告说,自己买了个货车跑运输,因资金紧张,想向原告借款10万元。经协商,原告借给第一被告10万元,每月利息按2分计算。于是,原告将10万元现金给付第一被告,第一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并签字摁手印,由第二被告担保。约定期限到期后,第一被告本金及利息均未付,并再次向原告承诺,缓一缓到时一并支付本息。可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连面也不见,原告无奈只得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诉。被告蔡四川、许向前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蔡四川经被告许向前与原告魏小红介绍认识。2014年8月1日,被告蔡四川向原告魏小红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魏小红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期限三个月。担保人:许向前借款人:蔡四川。原告魏小红称二被告本金及利息均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蔡四川向原告魏小红借款共计1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借条予以证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应视为无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可从债务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许向前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应当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四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小红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满之日止)。二、被告许向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魏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6元,由被告蔡四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滕胜利审 判 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一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