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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小兰与德州建华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兰,德州建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524号原告:徐小兰,女,汉族,1957年2月1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德州建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小兰与被告德州建华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姜立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小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小兰撤诉。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计459元,由徐小兰负担。审 判 长  胡涛林人民陪审员  李淑红人民陪审员  邓洪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拥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