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某1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1,男,1985年6月4日出生广东于省普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1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0年6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1伙同同案人谢某1、王某(均已判决,下同)驾驶摩托车窜至揭阳市东山区磐东街道办事处镇东路乔西路段,周东江持砍刀、王某持手枪形火机威胁被害人吴某,尔后抢走吴某1辆号牌为粤V×××××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下同)4200元]、1部索尼爱立信W810C手机(价值170元)及1个钱包(内有现金700元)。(二)2010年6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1伙同同案人谢某1、王泽林驾驶摩托车窜至揭阳市东山区磐东街道办事处乔南玉器中心大圆附近,周某1持1把手枪形火机威胁被害人郑某,尔后抢走郑某1辆车牌号为粤V×××××的雅马哈牌摩托车(��值6265元),车座里有几件小玉器及现金400元。(三)2010年8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1伙同同案人谢某1、王泽林、伟林(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揭阳市东山区磐东街道办事处乔西村村公所附近一村道,周某1持手枪形火机,伟林持西瓜刀威胁被害人陈某1,尔后抢走陈某1辆号牌为粤V×××××的豪爵牌摩托车(价值4406元)、1部手机及现金700元。(四)2010年11月7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1伙同同案人谢某1、王泽林、伟林驾驶摩托车窜至揭阳市东山区磐东街道办事处乔某中学前面一小路,王某持手枪形打火机威胁被害人林某1、林某1淳,伟林用刀砍伤林某1后背和手指,尔后抢走林某1一辆号牌为粤V×××××的雅马哈牌摩托车(价值4462元)。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林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五)2011年6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1伙同同案人谢��1、王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揭阳市榕城区东郊村UU酒吧前的村道,谢某1持手枪形火机、周某1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邢某,尔后抢走邢某1辆号牌为粤V×××××的雅马哈牌摩托车(价值3959元)。(六)2011年6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1伙同同案人谢某1、王泽林驾驶摩托车窜至揭阳市东山区磐东街道办事处乔西村后一小路,周某1拿出手枪、王某持砍刀威胁被害人林某2,尔后抢走林某21辆豪爵牌摩托车(无法估价)。抢得的摩托车归周某1使用,周某1补给王某、谢某1各400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郑某、陈某、林某1、林某1淳、邢某、林某2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材料,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辨认、指认笔录及视频截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查询信息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周某2于2017年2月15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另查明的事实,有证人冉某、周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3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1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1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4积极缴纳罚金,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参考同案人王某、谢某1均抢劫23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十五年、十四年三个月,本院对被告人周某1量刑时考虑同案量刑的平衡问题予以综合考量。公诉机关建议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周某1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被告人周某1认为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偏重。本院根据被告人周某1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周某1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审 判 员 黄锐斌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