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魏春宇与被告王经伟、于柏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宇,王经伟,于柏洋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769号原告:魏春宇,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乐智,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经伟,男。被告:于柏洋,男。原告魏春宇与被告王经伟、于柏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魏春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春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春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吉鹏宇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