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顺,黄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063号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2号甲。法定代表人:王春芳,主任。被申请人:王顺,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申请人:黄伟,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申请人王顺、被申请人黄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愿为上述申请提供等额的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顺、被申请人黄伟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