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4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红宇与杨跃忠、刘香芝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红宇,杨跃忠,刘香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督5号申请人:曹红宇,女,汉族。被申请人:杨跃忠,男,汉族。被申请人:刘香芝,女,汉族。申请人曹红宇与被申请人杨跃忠、刘香芝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0日发出(2017)吉0284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跃忠、刘香芝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后,在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杨跃忠、刘香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284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967.00元,由申请人曹红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