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4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章华与仁化县城口镇水电管理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华,仁化县城口镇水电管理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522号原告:李章华,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仁化县城口镇水电管理所,住所地:仁化县城口镇。法定代表人:华永平。原告李章华与被告仁化县城口镇水电管理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章华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原告李章华负担。审判员 周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仕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