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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4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章华与仁化县城口镇水电管理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华,仁化县城口镇水电管理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522号原告:李章华,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仁化县城口镇水电管理所,住所地:仁化县城口镇。法定代表人:华永平。原告李章华与被告仁化县城口镇水电管理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章华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原告李章华负担。审判员  周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仕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