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伊某某诉某某保险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845号原告:伊某某,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康平路创业街*号。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五马路*号。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某与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伊某某已实际收到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款,伊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伊某某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王某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闻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