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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翟青山与刘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青山,刘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477号申请人:翟青山,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颖。被申请人:刘卫杰,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青山与被告刘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翟青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卫杰名下的新***索兰托牌汽车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卫杰所有的新******索兰托牌汽车的车辆手续;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张全程所有的新****号长城牌轿车的车辆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的权利。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