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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志勇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2号本院在执行刘志勇、田贵宝、田成四、张大锁故意伤害罪没收作案工具一案中,我院已将作案工具黑色悦达起亚轿车一辆(东风悦达冀D×××××)予以没收,现在正在评估、拍卖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后将拍卖价款上缴国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红光审 判 员  邱岳成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