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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异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周华、王育英与王群梅、张依东返还原物纠纷(2017)粤0103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周华,王育英,王群梅,张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异171号异议人(案外人):王周华,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广西省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许永成,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育英,女,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委托代理人:沈云勇,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群梅,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张依东,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执行王育英与王群梅、张依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03执988号】中,案外人王周华于2017年4月21日对本院查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里横路悦园小区商业区120号0937车位、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里横路悦园小区商业区120号0938车位以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里横路悦园小区商业区120号0939车位(以下简称涉案车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周华称:涉案车位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群梅名下,但案外人王周华才是涉案车位的实际所有人。2016年7月9日,王周华与王群梅和中介经纪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王周华以430万元的价格向王群梅购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里横路悦园小区34栋07房屋和涉案车位。签订合同后,上述房屋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涉案车位因被法院查封,故未能���理过户登记手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中止对涉案车位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房屋买卖合同;2、收款收据1;3、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5万元);4、收款收据2;5、中国工商银行凭证(15万元);6、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15万元);7、收款收据3;8、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95万元);9、中国工商银行凭证(95万元);10、中国工商银行凭证(105万元);11、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105万元);12、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和回单(155万元);13、收款收据4;14、银行交易凭条(55万元);15、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10475397、98、99);16、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11695610、11、12);17、税收完税证明(151粤地证09026323、24、25、26、27);18、行政���务中心项目答复单(0937车位);19、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答复单(0938车位);20、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答复单(0939车位);21、广州市法院系统公告送达;22、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4、南海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25、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传票;26、南海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7、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8852号民事判决书;28、(2016)粤0605民初1885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6月30日生效证明。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育英与被执行人王群梅、张依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字第45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89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以(2017)粤0103执988号立案执行。2017年6月30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群梅名义登记的涉案车位。现上述车位仍登记在王群梅名下。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内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本案中,依据不动产登记查册资料显示,涉案车位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群梅名下,案外人王周华主张其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依据不足,对其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周华的异议请求。��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林惠卿人民陪审员  姚冬湖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坤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