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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景琪、王景群等与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琪,王景群,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807号原告:王景琪,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原告:王景群,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柏各庄镇。法定代表人:李洪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景兰、崔会敏,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景琪、王景群诉被告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王景琪、王景群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景琪、王景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景琪、王景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