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9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殷俊玲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俊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9刑初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俊玲,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群众,大专文化,赞皇县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俊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俊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殷俊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办理了一张金穗贷记卡,授信金额3.5万元。自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殷俊玲开始用该卡透支消费,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殷俊玲一直未归还,且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工作人员催收。截止2016年5月12日,殷俊玲共拖欠银行本息合计43427.8元。2016年8月30日殷俊玲将欠款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殷俊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谅解备忘录及证明材料;金穗贷记卡透支催收通知书(存根联)、国内标准快递收据;被告人殷俊玲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相关手续;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南站派出所及民警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证明;被告人殷俊玲户籍证明;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殷俊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俊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殷俊玲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能够偿还银行全部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俊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田晓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玉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