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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袁家林胡玉成吴兵华袁绍英吴绍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袁家林,袁家林,胡玉成,吴兵华,袁绍英,吴绍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71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个旧市胜利路2号。法定代理人旃启宏,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袁家林,男,1981年2月8日生,彝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胡玉成,男,1981年3月5日生,彝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吴兵华,男,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袁绍英,女,1968年2月1日生,彝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吴绍文,男,1982年4月7日生,彝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袁家林,胡玉成,吴兵华,袁绍英,吴绍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7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家林,胡玉成,吴兵华,袁绍英,吴绍文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人民币2170.34及从2016年3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诉讼费3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家林,胡玉成,吴兵华,袁绍英,吴绍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2501执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费人民币387元,由被执行人袁家林,胡玉成,吴兵华,袁绍英,吴绍文交纳(未交)。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文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