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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瑞辉与俞重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辉,俞重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523号原告:张瑞辉,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俞重胜,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张瑞辉与被告俞重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瑞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张瑞辉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瑞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张瑞辉负担。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