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贺州华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法定代表人:赵斌。被执行人: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建才。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华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建才。申请执行人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贺州华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仲裁字[2016]第31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回款进行了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