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永宏与郭加钊、马海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宏,郭加钊,马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90号原告:黄永宏,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区南城巷**号。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自由职业,住址同上,系原告黄永宏妻子。身份证号:×××被告:郭加钊,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自由职业,住××区。身份证号:×××被告:马海霞,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自由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原告黄永宏与被告郭加钊、马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黄永宏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程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永宏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左 莹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人民陪审员 朱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