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四川某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某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588号原告四川某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重辉,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四川某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某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琦 搜索“”